(2017)鄂0891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关成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成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521号罪犯关成卓,男,生于1961年1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成卓犯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在湖北省广华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关成卓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成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人民法院代收执行案款、案结调解款专用凭证、证人XX、陈辉华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关成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赃款已退请,并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成卓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永平审 判 员 叶小平人民陪审员 陈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志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