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东与许其生深圳市汇德宝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许其生,深圳市汇德宝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31号原告张东,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彭红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迪,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其生,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汇德宝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浪荣路口明君商务中心九层905。法定代表人许其生。被告陈秀霞,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对被告许其生、深圳市汇德宝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秀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42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书 记 员 曾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