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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清河县东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雷灿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河县东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雷灿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河县东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化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郭立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灿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清河县东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灿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清河县东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朝阳审判员  孙 仲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茵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