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忻民主,王君益,王吉义,顾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同月,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葛峙山路**号。代表人:忻民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忻民主,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王君益,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王吉义,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妮,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忻民主、王君益、王吉义、顾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忻民主、王君益、王吉义、顾妮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忻民主、王君益、王吉义、顾妮归还借款本金1307260.0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忻民主、王君益、王吉义、顾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忻民主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石浦镇迎风山庄19幢2-401室房地产,经本院拍卖以60000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拍卖款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款851488.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周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