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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达县新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县新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渠县。组织机构代码:75664819-X。法定代表人王成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仲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新河煤矿,住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6996008-6。法定代表人李代军,系该煤矿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新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四川贝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的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