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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树新与王汉利、王春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新,王汉利,王春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04号之一原告:王树新,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王汉利,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王春芬(系王汉利之妻),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树新与被告王汉利、王春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304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王汉利、王春芬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调解结案,被告王汉利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树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汉利、王春红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