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执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霞飞诺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与沈阳卓铭国际品牌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飞诺眼镜(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卓铭国际品牌眼镜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3578号申请执行人霞飞诺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149XG。被执行人沈阳卓铭国际品牌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55079812-5。申请执行人霞飞诺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卓铭国际品牌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初7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54万元及延迟履行金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海英执行员  计晓光执行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