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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董向龙、杨少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向龙,杨少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石岭头路26号。法定代表人:占世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少春、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董向龙。被执行人杨少昉。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董向龙、杨少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向龙、杨少昉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董向龙、杨少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