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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干桂兵诉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59号原告:干桂兵,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吉林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59号。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桂兵与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自然信息及住所,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原告干桂兵与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干桂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干桂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