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达荣与刘俊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达荣,刘俊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朱达荣,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被执行人:刘俊泉,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达荣与被执行人刘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刘俊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朱达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俊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