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80年11月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3月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立案执行肖某诉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与申请人婚生子女肖开研、肖鸿飞、肖艳红抚养费,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每月承担各自抚养费3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执行,尚有抚养费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