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苏珊与杨帅臣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苏珊,杨帅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杨苏珊,女,201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帅臣,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杨苏珊与杨帅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帅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抚养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帅臣的银行存款303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