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与阮京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阮京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58号原告: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陕西省汉阴。经营者:刘海,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阮京卫,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与被告阮京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阮京卫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撤诉的理由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城关镇宏信摩托车专卖负担。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