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爱和诉韩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和,韩文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49号原告:侯爱和,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韩文贵,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爱和诉被告韩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爱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爱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