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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成富与万军丽、万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富,万军丽,万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3143号原告:段成富,男,195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军丽,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万英军,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段成富与被告万军丽、万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成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谭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军丽、万英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成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之前,被告万军丽借原告2万元,当时没打借条,后于2014年11月7日又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6厘。被告万军丽为原告补写一张2万元的借条时,约定利息为5分。后被告万军丽又借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现因原告身体有病需用钱,向二被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万军丽、万英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之前,被告万军丽借原告2万元,2014年11月7日被告万军丽又向原告段成富借款3万元,后被告万军丽又向原告段成富借款5万元,截止到2017年5月10日被告共计欠原告10万元。现因原告段成富身体有病需用钱,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二被告于200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12日登记离婚,201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万军丽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万军丽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万英军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万军丽、万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段成富借款十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收取1150元,由被告万军丽、万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