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谷彩凤与李广超、霍文敏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彩凤,李广超,霍文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08号原告:谷彩凤,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新巷13号建委小区**单元***室。被告:李广超,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347号物价小区*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省技校对面家属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文敏(系李广超之妻),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347号物价小区*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省技校对面家属楼。被告:霍文敏,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347号物价小区*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省技校对面家属楼。原告谷彩凤与被告李广超、霍文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购车款3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约定价款为300000.00元。当时,二被告将车开走,占有使用至今,未给付购车款。2014年12月4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此款,二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广超、霍文敏于2017年9月3日前给付原告谷彩凤购车款300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被告李广超、霍文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