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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镇燕芬副食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燕芬副食粮油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浦镇燕芬副食粮油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杜家四塘江东路95号。经营者:李燕芬,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镇燕芬副食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