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法章与李文超、李文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章,李文超,李文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662号原告:李法章,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李文超,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李文举,男,51岁,汉族,住曹县。原告李法章与被告李文超、李文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法章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章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法章撤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法章负担。审判员 付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