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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法章与李文超、李文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章,李文超,李文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662号原告:李法章,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李文超,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李文举,男,51岁,汉族,住曹县。原告李法章与被告李文超、李文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法章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章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法章撤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法章负担。审判员  付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