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瑞珂有机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瑞珂有机硅有限公司,青岛正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毛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组织机构代码:142919274。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执行人青岛瑞珂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177号1号楼3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306747-9。法定代表人毛加波。被执行人青岛正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杨家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3C0L4T3。法定代表人鞠婷婷。被执行人毛加波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东省青岛市即墨济新经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45000元及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82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