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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立波与李龙彬、解鲁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367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石立波与被告李龙彬、解鲁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中“李龙斌”补正为“李龙彬”。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