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立波与李龙彬、解鲁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367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石立波与被告李龙彬、解鲁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中“李龙斌”补正为“李龙彬”。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