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文帅、鲜于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文帅,鲜于红,吴云,周世光,张英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文帅,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被执行人:鲜于红,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吴云,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世光,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张英转,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文帅、鲜于红、吴云、周世光、张英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4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三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