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磊与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054号原告:夏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8号新里程花园3幢402室。负责人:张鑫,经理。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下楼街。法定代表人:张昭,董事长。原告夏磊诉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夏磊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