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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书香、卢海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香,卢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高书香,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卢海滨,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书香与被执行人卢海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17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