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强与哈尔滨宏大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强,哈尔滨宏大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强,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宏大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XX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宏大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强申请再审称,宏大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二审中出示的劳动合同系伪造,无效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XX强与黑龙江省博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贤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无效。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XX强与博贤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2014年6月,博贤公司派遣XX强到宏大公司担任保安。宏大公司在原审举示了XX强与博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博贤公司为XX强发放工资明细表及工伤保险金明细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XX强与博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宏大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6日,因XX强自身原因,XX强提出离职申请,离开宏大公司。XX强提出宏大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二审中举示的劳动合同系伪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审判决驳回XX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XX强提出与博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