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志兴与刘延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兴,刘延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465号原告:刘志兴,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被告:刘延浩,男,汉族。原告刘志兴与被告刘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志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兴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刘志兴负担。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