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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铁、梁久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铁,梁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谭晓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彦霞,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执行人:武铁,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梁久春,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铁、梁久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732元,利息5533.53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950元,执行费50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久春负担,余款3716.53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孙洪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