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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X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79-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文忠,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X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4359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8464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X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