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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春申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春申厨具用品有限公司,宿州市宏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三人和商贸有限公司,陈永军,戚红,申迎春,陶涛,李长友,周立娟,白东海,季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972号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路大隅口工行七楼。法定代表人:陈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州市春申厨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池湖村。法定代表人:申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州市宏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财富广场9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三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徐路北四巷。法定代表人:��东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永军,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戚红,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申迎春,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陶涛,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李长友,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周立娟,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白东海,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季敏,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美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春申厨具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宏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三人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永军、被告戚红、被告申迎春、被告陶涛、被告李长友、被告周立娟、被告白东海、被告季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申迎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申迎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迎春的起诉。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