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田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田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田喜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田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以已与被执行人田喜军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