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虎步胜、保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步胜,保虎,郭志东,许自超,鲁永奇,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殿伟,该行小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虎步胜,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被执行人保虎,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被执行人郭志东,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被执行人许自超,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被执行人鲁永奇,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徐鹏,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虎步胜、保虎、郭志东、许自超、鲁永奇、徐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