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解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永喜诉被告乌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永喜,乌松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解143号申请人:崔永喜,男,1953年7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乌松华,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永喜与被申请人乌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冀0826财保14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40000.00元作为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永喜驾驶的车牌号为辽NF34**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辽NF7**挂)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