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某 与程某 、王某 、张 一、杨某 、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丁某 、骆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程某,王某,张某一,杨某,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丁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一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二,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三,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四,女性,汉族。被执行人:丁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骆某,男性,汉族。焦某与程某、王某、张一、杨某、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丁某、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张某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焦某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4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程某、王某、张一、杨某、张某二、张某三、丁某、骆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10元,保全费2290元,共计8900元,由被告张某四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9月13日利息为166004元,本案执行费662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王某、张一、杨某、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丁某、骆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某、王某、张一、杨某、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丁某、骆某存款45462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四名下存款89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