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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学明诉叶先玲、马文军、叶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明,叶先玲,马文军,叶先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911号原告:王学明,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叶先玲,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马文军,男,4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叶先玲丈夫)。被告:叶先奎,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系叶先玲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明诉被告叶先玲、马文军、叶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学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学明负担。审 判 长  曾德兴审 判 员  田文捷人民陪审员  叶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念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