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3493号原告:刘某某,男,1955年4月18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3日生,满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系被告弟弟),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泉头镇西街道**组**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750元,共计717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组村民。2015年1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说是有急用,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1.5分,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后偿还上述欠款,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750元(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李某某未到庭答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代为答辩称,被告曾因脑梗于2014年7月22入院,神志不清。原告所称的借钱一事,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告称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称患脑梗时到原告家,当时仅有原告和原告的妻子在家,原告就说打电话报警,具体因为什么事报警不清楚,不知道这个欠条怎么产生的。2016年秋收以后被告卖玉米剩余80000元左右,原告向被告提出了2015年1月份向他借钱的事,要求被告还钱,被告没向原告借过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原告提供欠据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月利息1.5%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有异议,称被告于2014年得了脑梗、房颤、肺积水,经过治疗以后被告脑神经不好,借款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对该欠条产生的过程有异议,而且被告家人也不知道。并对欠条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对该欠条进行笔迹文字司法鉴定。经对该份证据的审查,被告经本院告知后未于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视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该份证据的签名的真实性予以承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2、被告提供昌图县中心医院2014年被告住院病历、昌图县第四医院2017年4月29日诊断书,欲证明被告李某某脑神经不好。经质证,原告有异议,称被告每天都打麻将,脑梗的病历并不能说明被告神志有问题。经对该份证据的审查,被告并未就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脑梗与民事行为能力并无直接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依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其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组村民。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书写借条并约定月利1.5分,口头约定2016年1月15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750元。原、被告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贷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利息为(50000元×1.5%)×29个月=2175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借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晰,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及约定利息,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2175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借款利息,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原、被告约定利率计付217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