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723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玉建、肖瑞应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建,肖瑞应,郭美英,屈秋霜,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723元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建,男,汉族,1959年5月31日出生,高中文化,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瑞应,男,汉族,1953年1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洛阳三星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美英,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干事,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屈秋霜,女,汉族,1941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洛阳轴二小退休教师,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龙丰小区20#-5-102。法定代表人:于乐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和平,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玉建、肖瑞应、郭美英、屈秋霜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玉建、肖瑞应、郭美英、屈秋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祺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