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葵英、李梦琪、李梦凡与被执行人侯俊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葵英,李梦琪,李梦凡,侯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葵英,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梦琪,女,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梦凡,男,200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俊杰,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葵英、李梦琪、李梦凡与侯俊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俊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3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