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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家松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松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松,男,1979年6月5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松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家松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金狮华庭楼下的中国银行柜员机上冒用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卡号:62×××**)进行取款,在取得500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4月27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家松。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黄家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黄家松坦白、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黄家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黄家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松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