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舒玉梅与张建毅、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玉梅,张建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689-1号原告:舒玉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日,城镇居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张建毅,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7日,城镇居民,住武胜县。原告舒玉梅与被告张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舒玉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玉梅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舒玉梅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苟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