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6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