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福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福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福扬,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凤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池市凤山县,暂住开平市。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处。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福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福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肖福扬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开平市振华桥往水口方向行驶,至开平市张立群医院门口路段(G325线98KM+200M)时,与何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福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肖福扬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3.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福扬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何某、张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调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福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肖福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福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