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8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607号之一原告: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28层01-B室,组织机构代码66926742-8。法定代表人:黄剑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幢2309-2312,组织机构代码15694338-X。法定代表人:郭德华,董事长。原告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正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幼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