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金龙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龙,李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406号申请执行人:吴金龙,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降元,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吴金龙与李降元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李降元,送达执行通知,查封其名下房屋,申请人吴金龙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扣押被执行人李降元名下车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降元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吴金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降元其他可供执��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