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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祝强、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强,张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强,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文辉,男,汉族,1976-6-8出生,住所地,联系。张文辉,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祝强与被执行人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文辉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