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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彦方、王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彦方,王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961号原告: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505室。法定代表人:何燕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华,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方,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王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方、王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