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86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陆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7年8月24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天异书 记 员 杨慧慧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