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国山与綦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山,綦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639号原告:周国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金明,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萌菲,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永亮原告周国山与被告綦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国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与本案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催促被告偿还,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原告周国山以綦永亮为被告提起诉讼,綦永亮户籍所在地不属市北区,原告周国山居住地亦不属市北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国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周国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