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军与被告王显俊、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军,王显俊,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093号原告:薛军,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15号。法定代表人:史正松,总经理。原告薛军与被告王显俊、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唐清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军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薛军负担。审 判 员 侯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