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望辉经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李居刚,张艳,孙兆海,贾凤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沟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6019884-1。法定代表人:李兵,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赵瓦村。组织机构代码:66440518-2。法定代表人:李居刚,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望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凤凰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8945904-8。法定代表人:孙兆海,经理。被执行人李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马静,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居刚,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兆海,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贾凤芸,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望辉经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李居刚、张艳、孙兆海、贾凤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