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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栓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栓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84号被执行人赵栓庄,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申请赵栓庄罚金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6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676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