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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冷某、吴某等与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256号原告:冷某。原告:吴某。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被告:张某乙。原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与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杨大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