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冷某、吴某等与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256号原告:冷某。原告:吴某。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被告:张某乙。原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与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告冷某、吴某、张某甲、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赟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杨大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时雨 百度搜索“”